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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断水、断电、断网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在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严格恪守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严禁以停水、停电、停网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底线。本案系属地市域织金县在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因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网措施逼迁,最终被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典型行政复议案例。案件清晰厘清了征地拆迁中停水停电停网行为的违法边界、责任主体及法律后果,对规范基层征地行政行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申请人复议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在地方重点工业项目征收过程中,对申请人房屋实施断水、断电、断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立即恢复申请人房屋正常通水、通电、通网状态。

二、申请人复议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三名涉案当事人名下房屋坐落于地方重点工业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开展后,申请人积极配合征收单位完成房屋实地丈量、数据核对等前期工作,征收单位已出具初步丈量数据,申请人亦全程配合完成数据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完结后,申请人多次主动对接征收责任单位,催促其出具最终房屋丈量确权数据,旨在协商敲定征收补偿协议,有序推进后续安置、搬迁相关事宜。但征收单位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出具最终丈量数据,致使双方始终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项目安置、搬迁工作陷入停滞。

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履行任何法定征收程序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擅自对申请人合法居住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先后实施断水、断网、断电行为:202573日实施强制断水,2025715日强制切断网络,2025822日强制停止供电。前述系列断供行为直接切断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严重扰乱正常居住生活秩序,最终导致申请人被迫搬离原有住宅,合法居住权、财产权遭受实质性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通路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补偿未落地、协议未达成、程序未完备的情况下,以断水、断电、断网方式变相逼迁,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支持全部复议请求。

三、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

申请人三名涉案当事人系属地乡镇单位涉案属地辖区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涉案住宅房屋。2025226日,贵州省某府作出《省级工业建设用地征地批复文件》(省级征地批复文号),批准同意属地乡镇单位涉案征地辖区范围内33.3312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2025228日,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依法发布《属地征地公告》(属地征地公告文号),公示涉案征地批复文件、征地范围及《织金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工业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涉案房屋被纳入本次合法征收范围。

2025215日,被申请人召开重点项目建设专题会议,针对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项目一期范围五线迁改工作作出专项部署:明确由属地乡镇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统筹铁塔、移动、联通、广电、电信等企业开展光缆迁改施工;由属地乡镇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交强电迁改申请,逐级上报后由中标施工单位进场实施电力迁改作业。

后续涉案断供事宜查明事实如下:202573日,涉案项目清表施工造成区域供水中断,申请人房屋无法正常用水;2025715日,各通信运营企业根据项目迁改安排,切断涉案区域网络信号;2025818日,属地乡镇单位人民政府发布《停电公告》,明确因地方重点工业项目线路迁改、清表平场施工需要,对项目涉案项目征拆片区内12户农户实施停电,停电时间为202582312时,申请人户位列停电范围之内。2025823日,属地供电部门依据公告对包含申请人在内的12户农户实施断电。

另查明,申请人三户涉案水电设施为一户共用状态,在案涉项目开展线路迁改、清表平场施工,实施断水、断电、断网措施时,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亦未依法作出正式征收补偿决定。20251011日,申请人涉案房屋已被整体拆除。

四、复议机关争议焦点梳理及裁判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断水、断电、断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织金县某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三是案涉断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案涉断供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基于项目施工、场平迁改工作安排,通过专题会议部署、行政统筹安排等方式,直接引发涉案区域停水、停电、停网后果,实质改变了申请人与供水、供电、通信企业之间的正常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影响申请人基本居住生活权益。且涉案断供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未作出后续配套处置行政行为,该行为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织金县某府为本案适格责任主体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某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系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本案中,织金县某府作为案涉土地、房屋的法定征收主体,统筹推进项目征拆、线路迁改、清表平场全部工作,案涉断水、断电、断网行为均系其征地拆迁统筹工作的延伸行为,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织金县某府承担,其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三)案涉断水断电断网逼迁行为依法构成违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核心原则,征收过程中禁止任何主体以中断供水、供电、网络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未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未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为推进项目施工,擅自通过统筹施工、迁改作业的方式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全面断供,且未采取任何替代措施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需求,完全违背法定征收程序与征收原则,案涉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确认违法。

五、复议机关最终决定

针对申请人要求恢复通水、通电、通网的诉求,因涉案房屋已于20251011日被拆除,现场已不具备恢复供水、供电、供网的客观条件,故对该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因案涉项目线路迁改、清表平场工作,对申请人三名涉案当事人户实施断水、断电、断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属地市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决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复议决定现已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六、案件总结结语

本案是基层征地拆迁中典型的程序性、实体性违法行政案例,清晰划定了征地征收工作的法定红线。行政机关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与合法财产权益,不得以项目施工、线路迁改等正当名义,变相实施停水、停电、停网等逼迁行为。即便基于工程建设需要开展施工作业,也应当提前做好民生保障预案,妥善解决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问题,杜绝以行政手段变相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本案复议决定的生效,不仅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区域内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守程序正义、践行依法征拆理念具有重要的警示和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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